张掖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就法规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事项、需要建立的制度和拟设定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与上位法的衔接、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群众代表、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