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情况及其建议稿。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