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