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和有关方面意见,加强调研论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