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和有关方面意见,加强调研论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