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立法的事项在地方立法的权限内;(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无法通过其他制度、措施替代,或者以其他制度、措施替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所涉及的管理问题和体制矛盾通过立法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能够有效施行;(五)社会发展、管理改革急迫需要该项立法;(六)法规案草稿基本成型。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