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立法的事项在地方立法的权限内;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无法通过其他制度、措施替代,或者以其他制度、措施替代达不到应有效果;

(三)所涉及的管理问题和体制矛盾通过立法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能够有效施行;

(五)社会发展、管理改革急迫需要该项立法;

(六)法规案草稿基本成型。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