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法规项目的名称,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依据、在立法中需要规范的主要事项以及拟采取的法律对策。公民提交的立法建议,可以简要说明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意见。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