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