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