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五当召管理机构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重建申请,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