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应当制定修缮计划,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原状。

承担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