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一)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修缮;

(二)对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重建;

(三)防火、防雷、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四)与五当召古建筑相关的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