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