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