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3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