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1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