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