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