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