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落实。

立法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备选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的内容包括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