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三条有效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落实。立法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备选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的内容包括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