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从事建水紫陶设计、生产、经营、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