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保护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名号、非遗技艺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建水紫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