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保护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名号、非遗技艺等。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建水紫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