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采陶(瓷)土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开采,并向建水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陶(瓷)土资源年度开采量和年度利用计划报告。

关闭陶(瓷)土矿山,应当提出矿山闭坑报告以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