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其他材料;

(三)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