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