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住所、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