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