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数据的采集人、持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储存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用户和相关权利人,并向有关信息监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