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管,查处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