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第五十八条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