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四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金融监管,引导和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培育数字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