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四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数据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智能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发展智慧物流,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货运车辆等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