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数字企业梯队,营造健康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