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依法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