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