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推进软件产品更新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