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服务器及存储、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电子级硅、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基础产业,培育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模型)、算力网络、虚拟现实、信创安全、高分对地观测、北斗导航、量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及园区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