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