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或者授权使用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数据资源拥有者对其汇集的非公共数据依法享有使用权,但是不得侵害数据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数据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补充权、删除权和撤回权等权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