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车联网、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