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