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