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储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