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