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报备。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