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工程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不作强制性要求。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