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