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前期阶段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