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