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