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