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