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