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