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