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农村村民、村级组织和社会力量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乡村产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